1 本书各章节内容中所称的“类”、“章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》中的类及章。例如本书第二章中所称的“第一类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、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》中的“第一类活动物;动物产品”。本书第二章第一节中所称的“第一章活动物”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、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》中的“第一章活动物”。 2 本书各章节内容中所称的“类注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、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》中的有关类的标题项下的“注释”;所称的“章注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、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》中的有关章的标题项下“注释”;所称的“子目注释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、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》中的有关类或有关章的标题项下的“子目注释”。 3 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、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》中的8位数商品编码中,前4位数码称为品目,后4位数码称为子目,子目又可分为四级。
1商品归类总规则的理解 1.1六条归类总规则的理解 111归类总规则一 【类、章及分章的标题,仅为查找方便而设;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,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,如品目、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,按以下规则确定。】 规则一有以下三层含义: (1) 类、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,不能凭借类、章或分章的标题来确定商品的编码,标题的作用仅仅是方便查找而已。 (2)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品目条文和有关的类注或章注。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品目条文和相关注释进行归类。 (3) 如果按品目条文、类注和章注仍无法确定商品编码的商品,应按其他的归类总规则进行归类,即明确了规则一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。